返回院网首页

参保人员门诊就诊须知

网站首页 > 医院导航 > 就医指南 > 各类须知

参保人员门诊就诊须知

  • 一、    请按医保要求的门诊就诊流程图就诊。
    二、    挂号时请出示“市民卡”或“医保卡”及医保证历本。
    三、    医院将继续使用条形码的方法管理门诊病历,收费,取药,检验等。
    四、    根据医保规定:每次就诊用药,急性病不超过三天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纳入规定病种及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肺结核、慢性肝炎,不超过一个月量。
    五、    乙类药品费用先个人自理一定比例(5%或3%或10%或30%),
  • 乙类检查、治疗费先个人自理一定比例(5%或10%或20%)。
  • 六、    医保证历本页蕊用完后,请到省、市医保办换取证历本,不得擅自加页填写。
    七、    <<规定病种专用病历>>的使用:
    1、 参保人员患有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
  • 治疗和列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的病人可持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和有关检查资料到医保中心办理<<规定病种
  • 专用病历>>。
    2、规定病种病历的使用请严格参照医保管理规定,只限用于治疗因“何病”而申请规定病种病历的疾病。如因“乳房癌”申领的
  • 规定病种病历不得在就诊感冒时使用。
    八、    需在医保定点药店购买的外配处方,需经一楼门诊服务大厅医保审核窗口盖章。
    九、    医院计算机网络系统已根据医保的要求,对各项检查、治疗药品的费用进行设定,请按规定结算。
    十、    如发生计算机网络故障,请您先用现金支付全额医疗费用,收据、证历本、医保卡到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十一、参保人员医保支付
     
          
                                                         
     
     
     
    十二、若您的市民卡或医保卡遗失,应及时向市网点和省、市医保中心进行口头挂失,同时持身份证,申请遗失补办手续。
     


首页 预约服务 专家门诊 咨询系统 医院导航 体检中心 查询服务 维权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