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院网首页

参保人员注意事项

网站首页 > 医院导航 > 就医指南 > 医保信息

参保人员注意事项

根据省、市《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将参保人员在用药,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方面的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下列项目由诊治医师提出,经医院医保办审批后,省、市医保办备案后方可使用
1、药品:胸腺肽、干扰素、金葡液、乌体林斯。
2、康复训练疗法。
二、参保人员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包括:
自费:是指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费用、如:空调费、自费药、X光片等。
自理:是指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及以上医保乙类药品等,需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费用。
自负:是指门诊、住院起付标准部分以上,应由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的费用。
三、参保人员在医院诊疗、检查、用药等发生的费用,其中甲类进入医保费用结算;乙类需先自理一定比例后再进入医保结算;丙类不进入医保结算,需自费。
四、参保人员使用医保乙类药品,个人先自理(5%或3%或10%或30%)。
五、参保人员发生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的乙类检查,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5%或10%或20%或30%。
六、参保人员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手术,手术过程中使用人工气管和一次性材料费,个人自理分别为:国产5%,合资15%,进口20%;部分医用材料费最高限额。
七、根据病情需要超范围用药或诊疗项目或材料的,应经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作自费处理。
八、参保人员经批准出国需要配药的,在医保办办理审批后,经省、市医保办批准后方可开方,慢性病最多可开3个月量。
九、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需支付: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
2、未经定点医院和省、市医保中心同意,擅自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3、用人单位及个人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4、由于自杀、自残、斗殴、吸毒、违法、犯罪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5、出国处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以及其它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纳入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工伤(旧伤复发)及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费用.

首页 预约服务 专家门诊 咨询系统 医院导航 体检中心 查询服务 维权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