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本部门形成的档案材料;查用非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档案,必须征得主管该业务的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的同意;
二、借用本院档案,原则上只能在档案室查阅;因公确需外借时,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办理外借手续,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周;因特殊工作需要长期借用的,在办理借阅手续时应注明借阅期限,待满借阅期限前必办理归还或续借手续;
三、严禁在档案文件上或案卷上涂抹、涂改,不得随意拆散、抽取和调换卷中文件;因工作需要确需拆散、抽取和调换卷中文件时,应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由档案室人员负责拆卷抽取和调换卷中文件,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拆卷。
四、凡摘抄或复制本院涉密档案,需经有关院领导批准后摘录在保密本上,绝密材料不得抄录、复制;
五、外单位查阅本院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并按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六、借阅本院档案完毕,借阅人员要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和利用效果登记表。
七、档案利用者要爱护档案,不得泄密,不得翻阅和抄录利用以外的档案材料,不得污损、涂改,不得折迭.剪贴或抽取,严禁在档案上勾画、加字、添注等。查阅时不准吸烟,外借的档案严禁擅自转借。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及时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