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室保密制度
信息来源: 时间:2012-10-10

一、保守医院和国家秘密,维护医院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非档案室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二、积极防范,定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三、未经批准和办理手续,不准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医院档案;

四、未经批准和办理手续,不准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医院档案;

五、属于医院或国家秘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扩大开放范围;

六、对档案的保管、借阅情况要经常检查,及时催回借出的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点、检查。

七、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机密;

八、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九、需要销毁的档案,经鉴定后,必须填制档案销毁清册,经医院档案鉴定委员会批准后送指定地点销毁,并由两人以上监销;

十、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要办理交接清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