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信息来源: 时间:2012-10-10

一、鉴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档案鉴定工作的原则和标准,用全面、历史、发展的观点考查分析档案价值,确定保管期限,切忌随意性。

二、对鉴定结果要写书面报告,需延长保管期限的案卷,要在有关目录及案卷备考表中注明,对应销毁的档案,要编制销毁清册一式两份,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

三、对保管期满但没有了结债权债务的财务档案,要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保管期限,待了结后再行销毁。

四、应销毁的档案不得改作他用或以废纸出售。

五、销毁档案要派两人以上监销,并在指定地点销毁,防止档案散失和泄密,销毁人、监销人、批准人、鉴定小组人员均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六、鉴定报告、销毁清册及审批文件,应存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