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6号《关于下发(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浙江省卫生厅浙卫发【1999】79号《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制定,各科室和各级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二)临床用血必须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三)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及输血量.大力推广成份输血。
(四)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五)血库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贮存血液.对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输血反应情况进行及时处理、分析.并报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血库必须严格执行血液验收、检查及保存工作,并做好用血登记、核对制度,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确保病床用血安全。
(六)建立临床输血会诊制度.凡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超过2000mI,须由经治医师填写《临床输血会诊单》(归人病历),科主任或主任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血库.由检验科主任会诊同意(急诊用血除外.事后应按规定补办手续)。会诊内容应包括是否具有输血效应症,并明确输血成份、用血量及输血时间和输血注意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