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义乌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2〕40号,详见附件)要求,现就我省开展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第五批继承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管理职责 第五批继承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的统一领导下,我局负责本省继承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学位衔接工作的管理等,并委托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负责教学管理及考核考评等工作;各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继承工作的过程管理和监督协调,并协助我局做好相关工作;带教单位(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平时考核、档案管理工作;继承人所在单位要配合做好继承人的日常管理和学习档案管理,并帮助解决继承人在学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老师要切实履行对继承人的培养和管理职责,按计划认真完成各项教学、考核和管理任务。 二、学位申请 按照国家局要求,第五批继承工作继承人申请在职攻读临床专业学位的入学考试实行全国联考,考试时间为2012年10月28日,大纲为《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攻读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全国联考考试大纲》(可登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www.satcm.gov.cn下载),本省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15名,博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25名,请申请攻读学位的继承人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学位申请工作具体由浙江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处学位办负责。 三、经费管理 第五批继承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拨付支持,每位指导老师3万元、继承人3万元,用于继承教学、带教津贴和继承工作管理等,经费由我局直接下达所在单位,不足部分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助。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各自所在单位承担。根据国家局规定,经费10%作为管理费,主要用于日常管理、检查考核等,费用统一缴至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具体缴款时间与缴款方式另行通知)。继承工作经费须专款专用,攻读学位费用不得在此开支。各单位每年12月30日前将专项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报我局,由我局统一汇总后报送国家局。 四、进岗安排 我省第五批继承工作统一进岗时间为8月下旬。请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此前就相关学习培养事宜进行沟通和协商,并签订《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教学协议书》(一式四份),交单位审核后于2012年8月22日前报我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继承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帮助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切实完成第五批继承工作任务。 联系人:省中医药管理局吴嘉嘉,联系电话:0571-87709079; 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金万里,联系电话:0571-86613543; 浙江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处学位办张红,联系电话:0571-86613709。 附件: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教学协议书(点击下载) 2012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