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部门:
为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推进中医药学术继承与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十二五”期间开展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简称“第五批继承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遴选700名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为做好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条件
(一)指导老师。
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受聘(或返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
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时间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时间截止点下同);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原则上不担任行政职务,能够保证每周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的带教时间,保证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少数评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药、老民族医药专家,并具备指导老师的其他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二)继承人。
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45岁及以下,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和研究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并勇于创新;
2.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以及医药企业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工作,受聘担任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可优先遴选。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药或民族医药工作满15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也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
4.从事中医药临床专业工作累计满8年;或西医院校毕业生,从事医疗专业工作时间累计满8年,其中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或中医药工作满4年者(在职西医脱产学习中医或中医临床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5.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6.不担任行政职务,身体健康,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与任务的完成。
7.曾参与前四批继承工作的继承人不再作为第五批继承工作继承人遴选对象。
二、遴选程序
按照先遴选确定指导老师,再遴选确定继承人的顺序进行。
(一)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经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申请,填写《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及学位指导老师申报表》(附件1),所在单位推荐申报,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核确定指导老师人选。
(二)继承人的遴选程序。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2名继承人的要求,采取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单位推荐、资格审核、相关考核、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
1.申请人按照与指导老师专业对口的原则,填报《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及专业学位申报表》(附件2),经指导老师同意后,由继承人所在单位推荐申报。
2.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资格审核,并组织相关的考核。
3. 根据考核成绩、继承人与指导老师双向选择意愿,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卫生部门择优确定继承人人选。原则上指导老师、继承人为同一地区。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拟入选的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后予以公布。
三、其他事项
(一)指导老师和继承人不得参加第三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等其他项目。
(二)请有意向申报的有关人员认真阅读文件,准备相关表格的填写,材料具体上交时间另行通知。如有疑问请与科教部胡芳(86620372,内线: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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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五月十日